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印发《工业企业疫情防控提示函》
一、增强防控意识
1. 落实主体责任。坚决杜绝麻痹思想、侥幸心理、松劲心态,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,牢牢守住企业防疫“小门”。
二、规范进口物防
2. 及时主动申报。通过“工业物防链”(网址:https://zj87.jxt.zj.gov.cn/eqpt),及时主动申报进口物品信息,建立并动态更新重点物品、重点人员、重点场所清单,做好追溯管理。
3. 规范操作规程。按照《浙江省工业企业进口物品常态化疫情防控操作规程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操作规程》)要求,抓实源头、运输、入库、出库和生产加工、销售、人员健康等“6个环节”全闭环管控。
4. 开展消毒检测。按照《操作规程》要求,及时开展进口物品、重点场所等预防性消毒、核酸检测。
5. 落实静置要求。原则上进口物品到厂区后应静置7天方能进入生产环节,确因生产需要不能静置的,应严格落实防控措施。
6. 严格物品管理。进口物品应独立存放,设置明显标识,防止无关人员接触。
三、严格人员防控
7. 加强核酸检测。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核酸检测,运输、装卸、贮存、生产加工等直接接触进口物品人员应在当天、第3天、第5天、第7天各进行一次核酸检测,并通过“工业物防链”及时填报检测信息。
8. 加强宣传教育。引导员工养成良好卫生习惯,主动接种疫苗,做好测温、验码、戴口罩等常态化防控措施。倡导员工近期不聚集、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(市、区),减少邮购、快递物品。
9. 严格活动管理。减少各类活动、会议,确需集中开会的,应合理控制参加人员规模及会议时间,并做好防控措施,一般不邀请有14天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设区市旅居史的人员参加。
10. 提升应急能力。足量配备废弃个人防护用品收集设施等,足量配发员工个人防护用品。一旦发生物品或人员核酸检测阳性情况,第一时间上报当地疫情防控部门和经信部门,有效快速配合做好流调、封控等工作。
省经信厅将开展工业企业进口物品防控专项督查工作,对隐瞒不报、防控不到位等导致严重后果的,将依法追究企业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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